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设计要求制定容器的维修和维护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维修和维护,并建立维修、维护和保养档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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