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进行运输。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