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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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