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