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容器的特点,制定每次启运前检查或者试验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核实内容物符合性,并对运输容器的吊装设备、密封性能、温度、压力等进行检测和检查,确保货包的热和压力已达到平衡、稳定状态,密闭性能完好。 对装有易裂变材料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还应当检查中子毒物和其他临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每次检查或者试验应当由获得托运人授权的操作人员进行,并制作书面记录。 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启运。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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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