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对每个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在制造完成后、首次使用前进行详细检查,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包容、屏蔽、传热、核临界安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