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对每个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在制造完成后、首次使用前进行详细检查,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包容、屏蔽、传热、核临界安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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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