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遵守制造许可证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三)人员资格情况; (四)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的适应情况; (五)编制的工艺文件与采用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情况; (六)工艺过程的实施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情况; (七)制造过程记录; (八)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