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活动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应当对制造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应当根据每年的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活动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应当对制造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应当根据每年的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