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及其数量、设计总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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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