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零部件和整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零部件和整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