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零部件和整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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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