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对其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