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采用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制造活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活动开始前,依据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制制造过程工艺文件,并严格执行;采用特种工艺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工艺试验或者工艺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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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