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颁发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暂缓或者不予颁发设计批准书。 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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