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质量保证大纲和试验验证的实施情况、人员配备、设计装备、设计文件、安全性能评价过程记录、以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质量保证大纲和试验验证的实施情况、人员配备、设计装备、设计文件、安全性能评价过程记录、以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