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在验证开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提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试验见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步设计说明书和计算报告; (二)试验验证方式和试验大纲; (三)试验验证计划。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单位的试验验证过程进行见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开展特殊形式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试验验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试验见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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