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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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