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使 用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