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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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