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相关文件;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