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使 用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