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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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