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使 用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