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使 用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