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五条

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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