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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