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