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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