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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