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