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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