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