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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