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 (二)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