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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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