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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