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条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