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