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