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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