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