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