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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