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许可职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具体实施。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机构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由许可审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