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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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