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