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权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依职权起草的环境保护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社会意见。 环境立法听证会,除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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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