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或者不予听证的理由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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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