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