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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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