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三十三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