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