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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