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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