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