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笔录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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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