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记录员宣布听证所涉许可事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做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