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记录员宣布听证所涉许可事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做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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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