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入听证笔录。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