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入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