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六)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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